綦江坝坝影院原标题:聚焦 熊文聪老师访谈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缺乏稀缺性因而不具有独创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语言模型、可预测学习以及人类反馈强化学习等算法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使其具有了更高的应用价值。以ChatGPT为例,已经具备长文本写作和长代码写作的功能,具有很强的拓展性,其生成物不仅精确度很高,而且质量优良,为用户带来良好体验。在著作权法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权利归属等问题上仍存在较多争议。自其走入公众视野开始,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时至今日,“子弹已经飞行了一段儿时间”,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究竟为何,新的技术迭代是否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本期推文研究会秘书处特邀请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老师展开书面访谈,就相关问题阐述其观点。
您认为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归入作品范畴?应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权属?
熊文聪:首先,我不认为ChatGPT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视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不是什么法律障碍,而是说本来它就不应当受到保护。“保护”在民法或著作权法上是一个中性词,也就意味着不是越多保护对社会越好,因为越多的保护,意味着给社会增加越多的成本——保护的成本、使用的成本等等。所以保护还是不保护是一个首先需要选择和判断的问题,而不是说毫无疑问一律都要给予保护。
其次,从“作品”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上看,任何智力成果要想成为法律值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而所谓独创性,就是该智力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即它的需求一定要大于它的供应和产出。相反,几乎所有人工智能(包括ChatGPT)生成内容,其需求远远小于其产出和供应,即人工智能不需要产权意义上的激励机制,就可以不断产出内容,并且相比而言,它的需求量远远比不上它的产出量,故有什么必要动用巨大的司法成本、执法成本去保护一个不需要保护的东西呢?因此,可以说,因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独创性(因为极其不稀缺),故它不是作品,不值得给予著作权保护,或者说给予它著作权保护,会大大增加社会成本。
熊文聪:有可能,因为人工智能在生成内容时,有可能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您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主体与其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追责主体是否一致?
熊文聪:这是个伪命题,不是说必须先有一个权属主体,才能判断谁是侵权主体。其实根据现在的技术现状,人工智能(包括ChatGPT)不是全智能,它还是要以来人类(设计者)的意志、智慧、选择和判断,故当人工智能涉嫌侵权时,其实是该设计者实施了侵权行为,人工智能只是该设计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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