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瓦尔德废墟在哪通信设施作为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通信信息服务的基础公共设施,担负着党、政、军、民日常通信和重要通信任务。每个单位与个人都负有保护通信设施的义务。但是近年来,通信设施被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威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
通信设备类:包括基站、微波站、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室内分布系统、有线接入设备等。
其他配套设备类:包括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油机、变压器等附属配套设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
第一条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五条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电信线路和电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和设施;不得擅自在电信设施上搭挂非电信管线;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在电信地下管线上方和规定侧向、架空明线下方以及无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进行钻探、开挖、堆物、修建建(构)筑物等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损毁财物罪: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标准的,但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l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l 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电信设施的责任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第四条规定,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阻断通信业务损失和阻断通信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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