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今天是:
网站首页人工智能商业智能智能家居智能手表智能手机智能通信智能电视智能汽车智能机器人
相关文章
 中国律师网-新闻内容
 数据的商业化
 数字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需引导…
 面对价值千亿的中国智能驾驶…
 无人驾驶汽车将在上海上路 八…
 从漳州“无人驾驶汽车社会实…
 无人驾驶出租车商业化前夕 外…
 城区NOA是无人驾驶的前夜 万…
 让智能机器人解围世界性安防…
 “汽车机器人”售2499万起 极…
 江苏无锡:智能机器人拣选包…
 探访日本类人机器人实验室(组…
 上海:世界移动大会5G智能机…
 2022 年了小米为什么还不出全…
 打造年轻人第一个全屋智能家…
 3分钟了解小米全屋智能家居(…
 小米全屋智能家居系统大概多…
 智能家居全屋智能解决方案是…
 寻找科技发展历程 品味手机的…
 将近50年手机发展史哪部手机…
 国产手机简史:魅族篇
 从三十年手机演变看中国联通…
 国内安全手机发展概况_阔密保…
 智能手表排行榜前十名2023智…
 智能手表哪个品牌质量好?这…
 四大品牌智能手表详细对比:…
 法官宣判了!苹果智能手表禁…
 智能手表神仙打架?苹果华为…
 “普通电视+盒子”和智能电视…
 老人操作不了智能电视?卡萨…
 沙发管家教你如何把智能电视…
 智能电视真的能够取代传统电…
 智能电视当普通电视用?
 满足你对人工智能的想象浅谈…
 最具有代表的AI语音助手 小爱…
 探寻智能未来之旅:领先的AI…
 微信联手惠普、英特尔推出PC…
 苹果iOS 18新功能亮眼“Appl…
 6G将于2030年到来华为即将发…
 vivo X11手机什么时候上市 v…
 诺基亚9什么时候上市 诺基亚…
 6G时代最重要潜在技术!卫星…
 全球首款6G运存手机 vivo Xp…
 36氪出海首发|跨境电商SaaS…
 商业智能BI行业现状
 百度将于10月17日发布国内首…
 “一带一路”十周年行稳致远…
 BI商业智能工具选型测评主流…
 月薪超3万!新能源汽车业务领…
 年薪60-100万急聘丨车联网大…
专题栏目
湖南视觉网络"模板城"--汇集CMS、EShop、BBS、BLOG等系统模板
您现在的位置: 智能制造网 >> 商业智能 >> 正文
高级搜索
中国律师网-新闻内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30 1:43:23 | 【字体:

  广州婴儿奶粉批发数据被誉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公共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生产要素,近年来也加快了商业化利用的步伐。《网络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法律保护与政策支持下,市场主体可以利用依法获取的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形成大数据产品或服务。例如,时空数据平台在赋能智慧城市建设的同时,也可以为数字制图、卫星遥感影像等商业化数据服务提供支撑。由于当前尚未形成一套统一且完善的公共数据商用规范,实践中出现了一批新型的纠纷案件,促使我们厘清公共数据商用的合法性边界,从而为市场主体提供必要的行为指引。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三部法律均有“公共数据”的概念,但却没有具体阐明其定义。近年来,不少省市出台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虽然在定义表述上有差异,但基本认同公共数据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履行职责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据此,公共数据在范围上显然广于政务数据。

  公共数据商用过程中,不少企业存在概念上的误区。一是认为公共数据即为开放数据。事实上,虽然公共数据多源于社保、供水、供电、公共交通、通信等公共事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但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考虑,部分公共数据是不予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的。二是认为公共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等同于公有数据。而在数据的归属方面,我国法律仅规定相关主体依法享有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并没有上升为所有权,公共数据不应当被当作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因此在使用主体、目的、条件方面均有一定的要求。

  将实践中的案例归纳可以发现,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中的违法情形主要集中在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等刑事犯罪以及侵权、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领域。

  为能够便利、高效地获取公共数据,实践中有企业通过“网络爬虫”实施数据的自动抓取。“爬虫”本质上是一种能自动获取网页信息并按照指定规则提取相应内容的程序。单就“爬虫”行为本身来看,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有无突破反爬措施,如通过技术手段绕开被爬取方的“爬虫”协议等限制。例如,在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原告的服务器后台获取原告收集的公交车实时运行路线、运行时间等数据。被告“车来了”APP的负责人邵某等人被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再就违规爬取公共数据后的使用行为来看,其往往与不正当竞争相关。本案中,被告主张案涉公交车辆行驶信息属于由政府统一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原告对其没有所有权,但从认定的事实来看,原告对获取的公交信息进行了分析、编辑、整合并配合GPS精确定位,进而成为拥有准确度和精确性的实时公交运行数据,具有商业价值,能够给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因此,被告将爬取的数据用于自身经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保护经营者的数据权益不代表鼓励数据垄断。由于公共数据平台具有海量数据且较为权威,但目前的建设力度与开放程度不大,那些与公共数据平台有深度合作关系的经营者极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引发纠纷。例如,北京A公司作为二手车历史信息查询平台“柠檬查”的运营者,与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建立了数据合作关系,其利用获得的公共车险数据对外提供市场化的车险数据查询服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上海B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北京A公司利用其能便捷获取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公共数据而形成的垄断地位,对包括上海B公司在内的数据需求方查询数据收取高价,对非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员实施歧视待遇,违背了公共数据公平公开的开放原则,损害了数据需求方获取公共数据的合法权益,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媒体报道该案为“国内首例公共数据反垄断诉讼案”,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在公共数据使用过程中,如果破坏了原始信息的真实性或完整性,可能会损害原始信息主体的名誉。江苏某公司运营的企查查网站通过发布和向特定用户推送的方式,发布了针对重庆市C微贷公司清算的企业信息。由于发布方式设置问题,企查查的这一推送行为使用户将历史清算信息误认为新发生的清算信息,引发广泛关注,大量媒体以重庆市C公司可能被清算进行了报道,对C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大数据企业征信平台经营者,对于收集、发布的公共数据信息仍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当通过技术的革新和完善,确保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被告的行为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商业利益,最终被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

  公共数据如果涉及个人信息的,通常会进行去标识化的“脱敏”处理。然而,去标识化仅能实现个人信息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但仍具有可复原性及逆向可识别的性质。因此,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过程中如涉及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二次处理,仍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在伊某与苏州D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D公司的商业模式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收集法律文书这一公共数据并再次公开,以此吸引潜在客户注册会员以营利,这种模式本身是合法的。而原告向D公司提出删除相关裁判文书的要求后其仍未删除,则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公共数据商用作为一种数据处理活动,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基于上述实践中的典型违法情形,提出如下合规建议以防逾越公共数据商用的合法性边界。

  由于公共数据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应当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但是公共数据的获取仍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与规则。

  在收集渠道方面,目前全国未形成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与交易机制,但应当避免从交易黑市购买。当前阶段,市场主体获取公共数据的途径主要是登录各地区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申请下载或者调用数据接口。对于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数据的获取,应当履行申请、提交证明文件等程序。上海还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利用公共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进行交易,但相关交易必须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中进行,通过其他途径的必须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备案。

  在收集方式方面,市场主体应当慎用“爬虫”工具,不得突破公共数据处理者设置的访问权限获取数据,也不得反复频繁抓取,干扰公共数据平台正常的网络秩序。

  即便公共数据的来源合法,但也应按照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数据,尤其是不得在实质上代替数据控制方向用户提供服务。与此同时,尽管数据权益意味着数据的使用有一定排他性,但公共数据的控制方不得设置数据共享壁垒,阻碍数据的自由流动。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如果经营者基于便捷获取甚至独家获取公共数据的优势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其应当对平台数据获取行为进行合理定价、无歧视性定价,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方面,在使用公共数据时,应注意信息时效,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对于敏感信息进行校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防止数据污染。关于注意义务的程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公共数据的开放程度、自身技术能力以及自身业务的性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公共数据开放程度较高,或者市场主体自身拥有较强的信息甄别与更新能力,则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市场主体从事诸如征信等对数据原始主体权益影响较大的行业,也应当尽到比一般行业更高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当做好个人信息的“脱敏”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因此,如果获取的公共数据包含个人信息,建议直接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而非简单去标识化。

商业智能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商业智能:

  • 下一个商业智能: 没有了
  •  
     栏目文章
    普通商业智能 中国律师网-新闻内容 (10-30)
    普通商业智能 数据的商业化 (10-30)
    普通商业智能 数字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需引导规范 (10-30)
    普通商业智能 36氪出海首发|跨境电商SaaS船长BI完成近亿元…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商业智能BI行业现状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百度将于10月17日发布国内首个生成式商业智能…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一带一路”十周年行稳致远钛动科技深度助力…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BI商业智能工具选型测评主流的5款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海致科技入选IDC中国数据智能市场生态图谱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潘石屹房地产是什么公司?商业地产未来趋势是…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制”敬不凡:葡萄城入选《智能制造创新TOP …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搜索驱动商业智能:Datafocus的创新与未来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聚焦技术、内容、ESG创新携程深化全球化战略 (10-29)
    普通商业智能 2023央广网MBA教育年度大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28)
    普通商业智能 通力凯顿-携手Wyn商业智能共同打造数据分析核… (10-28)
    普通商业智能 复旦-港大IMBA致用课堂——商业分析与大数据 (10-28)
    普通商业智能 浅谈:产品经理需要关注的成本的那些事儿 (10-28)
    普通商业智能 商业数据分析专家郄霓女士:数据分析升级助力… (10-28)
    普通商业智能 数字交通融合智慧建设 英特尔数智交通生态峰会… (10-27)
    普通商业智能 SaaS商业模式分析怎么做?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