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噬星空59在网上找工作的过程中,廖琪发现现在的许多岗位都需要有驾照才能够应聘,加之自己手中还有一些积蓄,对买车也产生了强烈的欲望,所有想要考取一下机动车驾驶证。
廖琪从小到大,学习能力都比较弱,学习东西的时候反应很慢,本身脸皮也很薄,又听说驾校教练很凶,常常会辱骂责备学院,一直对学习驾驶机动车这件事兴致缺缺。
在机动车驾驶培训过程中,如果遭遇驾校教练辱骂学员的情况,可以向驾校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管理局驾培科进行投诉。
同时,如果辱骂情节严重,给学员带来身心的严重损害时,教练员可能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诽谤罪,具体是指具体是指对他人进行言语、文字或行为上的贬损、中伤、诋毁,严重损害其名誉、信誉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这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廖琪决定好好挑选一下驾校。于是廖琪在网上做足了个功课,挑选了离家三公里的一个驾校。
网上对这这个驾校的评价颇高,最重要的是,根据网上的描述,这家驾校的教练很是温柔,因此好评度很高。
于是廖琪决定去往这个驾校咨询报名。可是廖琪不知道的,这家驾校的许多好评度,都是网上刷好评刷出来的。
许多商家为了保证自己的业绩,会进行刷好评的行为。实际上,刷量、删差评、虚假评价等行为都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已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廖琪自知自己能力有限,本来想要考取C2自动档汽车的驾驶证,但是身边的人都觉得考取C1手动挡汽车的驾驶证更好,加上驾校的人也一直在劝她考取C1驾驶证,廖琪最终决定报名C1驾驶证班次学习。
但是,随着科目二的学习,廖琪感到越来越吃力。加之教练经常斥责她,廖琪学习起来越来越从吃力,上课时神经总是高度紧张。
眼看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廖琪越发慌乱起来,害怕自己考不过,还要想继续起早贪黑的去驾校学习。
自从开始学习考驾照,廖琪每天起床的时间比之前上班还要早,晚上回到家后也是身心俱疲。
廖琪的驾校教练叫做徐图,徐图今年43岁,虽然年龄很大,但是开始当教练的时间却很短。
徐图之前是长途汽车司机,虽然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带由于没有经过系统化的专业培训,他的教学技术很差,平时也经常对学员大吼大叫。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驾校的可以分为理论教员与驾驶操作教练员,本案中的徐图就属于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除了要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还要具备许多专业知识能力,也要通过相应的考试,从而获取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就业。
如果教练员没有具备《规定》中的条件,则属于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聘用其的驾驶学校,也会受到牵连。
因为再过两天就要进行科目二考试了,自己有一个学院令自己无比头疼,那就是廖琪。
本来自己学员的过关率就很低,如果这次廖琪再通过不了考试,这个月自己的奖金就要打水漂了。
在他们二人上车之间,徐图因为想着早晨与自己老婆吵架的事情,并没有注意到他们二人没有系好安全带,加之当天天气有些闷热,徐图就没有上车进行指导。
对于驾校而言,需要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案中的驾校根据该规定,设立自己的《教练员安全教育制度》,在该制度中,明确要求教练员在学院学习前对教练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装置归位,督促学员系安全带,并在学员学习过程中坐在副驾驶驾驶位上给予相应的指导,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汽车发动后,本来一切还都比较顺利。但是在上坡起步的过程中,廖琪的汽车又差点熄火,徐图为此非常恼怒,开始大声斥责廖琪。
廖琪本身就紧张,教练的怒吼声让她更慌了神,慌乱中,廖琪一脚踩向油门将汽车发动起来。
只见汽车如同射出的弓箭,嗖地一声窜了出去,在众人还没有反应过来时,一声巨响,汽车撞在了驾校食堂的外墙。
突然的变故让徐图傻了眼,徐图一时之间并没有反应过来,直到众人都围了上去,大喊“出事了!”徐图才晃过神来,徐图才连忙跑上前去查看情况。
当徐图赶到车边时,他发现主副驾驶座的安全气囊已经弹开,车头也因碰撞而凹陷进去,廖琪和王超都处于昏迷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
此外,如果在此过程中在造成了人员或者财产的损害,应当由驾校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图知道自己这次犯了大错,但是当时的他也没有想过自己会受到怎样严重的处罚,他觉得,自己最多也就是被驾校开除,陷入失业状态。
经鉴定,廖琪是因为车祸导致胸腔、腹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而王某是因为车祸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之后,徐图被警方拘留。徐图做梦也没想到,因为自己的疏忽,两条鲜活的生命就此逝去。
经过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徐图没有将教练车油门踏板位装置设置在正确限位状态,也没有督促廖琪和王超系好安全带,更没有坐在教练车副驾驶座位上,而是让学员指导学员。
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徐图提起了公诉。法院经审查,最终判定徐图构成重大责任制事故罪,判处徐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指的是因犯罪人在生产、工作等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这种犯罪体现为犯罪人因过失行为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行为,是指犯罪人在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于疏忽、轻率、不负责任等原因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在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该事故必须是由于犯罪人违反国家安全管理制度或其他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即犯罪人在职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其次,该事故必须具备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这些严重后果的程度标准可能根据不同情况和具体案件而有所区别。
法院判决后,廖琪和王超的家属对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他们认为自己的亲人因为徐图的疏忽而失去生命,徐图却只被判了一年多的监禁,实在是太轻了。
在发生犯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其合法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这种诉讼程序的特点在于与刑事诉讼相互补充,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全面公正。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确保犯罪行为得到惩处,同时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具体适用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可能会直接进行民事赔偿,并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求。
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经济迅猛增长的社会背景下,机动车已经渗透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上班通勤、出行购物还是探亲访友,机动车都成为了很多家庭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
然而,在使驾驶动车之前,需要通过学习并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个过程涉及到学员、教练员以及驾校等多个参与者,他们共同承担着保障学员安全学习的重要责任。
首先,作为学员,要时刻保证自身安全。在驾驶证学习过程中,学员应当严肃对待,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学员需要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规范等,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其次,教练员在学员学车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应当时刻保持清醒与警惕,对学员负责。教练员不仅要传授正确、科学的驾驶技术,还要引导学员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和安全意识。同时,教练员还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学员在实践中的安全,及时纠正学员的错误和不良习惯。
此外,驾校作为提供驾驶证培训的机构,也需从事故悲剧中吸取教训。驾校应加强对教练员的选拔和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驾校也有责任确保教学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
通过学员、教练员和驾校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机动车驾驶证学习过程的安全与高效,从而防止此类悲剧的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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