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东经典语录【太平洋汽车网行业频道】8月12日,一则“不得擅自升级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消息开始在网上热传,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未来,自动驾驶还能够通过OTA不断升级吗?新的政策对我们选择智能汽车有什么样的影响?
这条政策其实出自当天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得擅自升级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工信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OTA升级的一系列规范中的一条。
在《意见》原文中提到“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也就是说,未来厂家通过OTA推送自动驾驶相关功能升级时,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向用户进行推送。在同一段中,《意见》提到:
1、OTA升级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2、OTA升级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3、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以上三点,目的是为了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而针对“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则最为严格,必须经由相关部门审批,否则不得进行升级推送。
我们来分析一下新规对于消费者的利弊。首先,工信部对车企OTA行为进行约束,尤其是针对自动驾驶相关功能较为严格的约束,必然会延长车企OTA推送的周期,减少OTA频次。对于爱好尝鲜的用户,减少更新频次或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总体来看,《意见》更多是对厂商OTA行为的规范,并非限制OTA技术本身,而是将OTA纳入监管范围,确保厂商OTA行为的安全、规范,避免厂商通过OTA技术打擦边球,侵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影响安全。规范厂商OTA行为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
其实这并非有关部门首次针对OTA的规范,去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明确了通过OTA升级进行的召回行为也属于召回行为,需要向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发布召回公告等。缺陷产品通过非公开的OTA升级弥补而非公开召回的擦边球行为不再可行。
汽车不像手机等电子消费品,既涉及消费者较大额的财产,同时也关系到消费者及公共道路等的安全,此外还涉及环保等一系列公共利益。我国对汽车产业的向来有较为严格的管理,除了我们熟悉的每月公示的新车申报信息外,工信部每月还会同步发布一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扩展公示,包括车辆在外观、配置等方面的细微调整都需要向工信部申报并公示。
如今整车OTA技术不仅能够升级车内软件、娱乐系统等,甚至可以通过OTA技术改变动力、刹车等关键性能,对OTA进行监管、备案势在必行。
前不久,网传广汽丰田iA5用户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举报:“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通过OTA升级的方式对2020年6月份之前生产的iA5车型的电池管理系统BMS进行了修改,降低车辆的动力电池可用容量,并限制了车辆的动力输出功率”。如该信息属实,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而如果通过OTA升级更改车辆能耗、排放等,有可能会牵涉到绕开环保法规等。因此在《意见》中指出,OTA升级“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同时厂商需承诺OTA升级后车辆“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而向工信部备案可以确保有据可查。
针对自动驾驶,目前我国并未开放公共道路的自动驾驶功能,仅在部分试点地区开放部分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自动驾驶相关测试,且有严格的要求与限制。目前,所有量产车型都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驾驶员需保持手握方向盘并时刻注意路况,也就是仅处于L2级自动驾驶,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也均有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但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部分量产车型配备的辅助驾驶功能单纯从能力上而言已经突破L2级,但实际应用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尚未得到验证,如果不加限制任由车主“放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惨剧。对车机“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进行严格的审批,可以从源头上控制相关功能开放条件,减少潜在的风险。同时规范自动驾驶相关功能的开放层度,减少乱开放引发的不良事件,对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也能起到积极的意义。
《意见》中还指出:“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普及,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之类与传统汽车操作方式有巨大差异的全新功能,对于消费者的认知有了新的挑战。近年来,部分通过各种途径“欺骗”车辆驾驶员识别系统,在车辆行驶中分心、”躺平“甚至擅自离开驾驶员座位的事件屡见不鲜。部分消费者对当前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的相关限制和驾驶员职责的理解或存在偏差,相关功能的不断更新,更有可能加剧这种认知偏差。《意见》的推出能迫使企业对消费者更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
而“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安全管理”和“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管理”则明确了车企在功能设计上的责任,限制自动(辅助)驾驶相关功能的方式与方法不再只是厂商的独立行为。
同时,《意见》还指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对用户数据要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其中重点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涉及近期大家热议的用户数据和用户隐私问题,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快速发展,对用户隐私的非法采集和非法利用也开始出现在汽车产业,从发展初期明确规范数据安全有利于用户的隐私保护。
而“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重点包括“实名制”和“保障汽车电子电气系统、组件和功能免受网络威胁的技术措施”,也就是应对“黑客”等网络攻击问题。
此外,“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是对企业发展OTA功能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范。毕竟,开发超过自身管理能力的OTA技术,很可能会留下严重的安全漏洞,危害消费者甚至公关安全。
《意见》的出台,让企业开发OTA相关功能时,不仅聚焦在成本和研发能力,更需要大力发展后续安全保障、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能力,确保在后续的OTA升级中不会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
“不得擅自升级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这句话虽然是《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的重点内容,但很显然并没能完整的阐述《意见》的核心内容,甚至导致误解引发争议。汽车作为一种高价值且设计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OTA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合理的监管才能有助于这一技术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增加OTA推送流程或许会带来一定的不便,但确保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才是OTA向着积极方向发展的最佳选择。(文:太平洋汽车网 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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